論違規超額增持股票行為的民事責任——以“ST新梅案”為分析樣本
摘要:ST 新梅案系違規增持民事司法第一案,受訴法院對上市公司控制權定性不當、理解適用,證券法,第213 條規范屬性有誤,致使受損當事人陷入告訴無(wú)門(mén)的窘境, ST 新梅案的裁判規則客觀(guān)上誘導甚至強化了市場(chǎng)主體規避法律的機會(huì )主義心理,監管部門(mén)的行政處罰淪為“漂白”違規增持行為的工具, 盡管我國現行法未明確規定違規增持的民事責任,但參照既有關(guān)于限制股東表決權的規定,可以證成限制違規者超額部分股票表決權的結論,這也是遏制違規增持實(shí)施收購最有效的民事制裁手段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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