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真對待商標權:惡意搶注商標行為規制體系的修正
摘要:《商標法》第13條、第15條與第32條后段共同組成了惡意搶注商標行為規制體系,但其法律后果被區分為“不予注冊”和“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”。從規則體系的內在規約性看,規制惡意搶注行為的各條規則的構成要件屬于同類(lèi),應當關(guān)聯(lián)相同的法律后果。從商標法對權利義務(wù)的恰當安排和有效治理惡意搶注的角度,應當明確權利與法益保護范式的區別,將法律后果統一為“不予注冊”。制定法上,《商標法》第13條涉及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,可以保留“禁止使用”,但第15條第1款應當刪除“并禁止使用”,改由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提供請求權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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