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我國違憲主體范圍的再認識
摘要:欲對各類(lèi)組織和個(gè)體的違憲主體資格作出準確、合理的說(shuō)明,必須先行確定違憲主體范圍的界定標準。該界定標準是多元、統一的,其涵括了憲法責任能力、憲法文本、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功能以及憲法監督體制四項標準。在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(huì )負責憲法監督的體制下,結合其他三項標準,可以確定我國的違憲主體包括:全國人大常委會(huì )、國務(wù)院、中央軍事委員會(huì )、省級國家權力機關(guān)、設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(huì )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(huì )負責罷免的國家工作人員。至于政黨,在"私主體違憲"意義上,我國的執政黨和參政黨均不具備違憲主體資格;在"國家行為違憲"意義上,依據"四項標準"和我國政治現實(shí),政黨和社會(huì )團體、企事業(yè)單位相類(lèi)似,原則上亦不能成為違憲主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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