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人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效力及規制
摘要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十六條第二、第三款對公司為股東擔保的程序控制規則應作限縮解釋,一人公司為股東擔保不能適用該規則。一人公司為股東擔保應依章程規定由董事或者股東作出決定,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中相關(guān)的程序控制并不能很好地保護債權人。在司法實(shí)踐中,法院更傾向于將法人人格否認作為救濟債權人的捷徑,這盡管有現實(shí)合理性,但理論上該規則的適用值得商榷,債權人救濟也并非華山一路。債權人保護問(wèn)題對此類(lèi)擔保的效力不構成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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